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8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
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23日查封了登记在保证人***下的位于***x-x幢xxxx号房屋。2020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8号(***)x-x幢xxxx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鄂2017掇刀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及对应的土地分摊面积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