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804执8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掇刀双泉工业园(深圳大道34号)1幢1号房(及对应的土地。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