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1民初1354号
原告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5340242426G。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工业园(深圳大道东端34号)。
法定代表人段圣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璐,男,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华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蓉,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绿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立案。原告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由原告荆门市万泰机械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吴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