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3民初7713号
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83MA292RPQ58。
代表人:***,该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市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范大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奉化春桓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项南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章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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