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6执3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久久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5487-X),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8674-0),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北斗北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范大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2455.56元、执行费4436.83元及受理费2918.50元,合计309810.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9810.8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薛俊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