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民委员会、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5078号
原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范大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
负责人:***,该村委员主任。
被告: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
负责人:***,该合作社社长。
原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民委员会、宁海县梅林街道五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财产保全费1412元,合计3346元,由原告宁海大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