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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1615号
原告: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6273252C。
诉讼代表人:王祥才,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G-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00958590。
法定代表人:潘蔡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三浪环球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旭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竹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