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5执3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熊爱琴,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潘洋,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定兴,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
申请执行人:代会贞,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黎亮,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G-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21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6)第4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等21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135741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757.4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883262元,承担执行费13759元。尚应支付执行款252479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等21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0225执3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