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5执2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业施工员。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曾用名***),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材料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全部履行义务(由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3331元,承担执行费350元),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材料款666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华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0225执2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