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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5032号
原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红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波,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军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军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计1600.50元,由原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胜利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柯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