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61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军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64505551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3幢2楼210-085室。
法定代表人:蒋达军。
原告***与被告浙江军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远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王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