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史慧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