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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82民初11183号
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九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765137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爆破公司)与***孟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力拓爆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11433.1元,并自2021年6月3日起以411433.1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工程款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绿化养护和造林绿化工程。2018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慈溪市乌山东侧边坡治理工程(二期)--绿化边坡复绿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慈溪市乌山东侧边坡治理工程(二期)―-绿化边坡复绿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地址在慈溪市乌山东侧,工程内容为对已形成的边坡和台阶进行复绿施工、建造排水沟,施工资金来源为原告自筹为主,工程款结算办法为工程款在施工期间支付50%,验收合格后支付20%,余款保养期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并按照协议履行了绿化养护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8月24日原、被告进行了对账,载明总工程款为877582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0万元,余款47758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一直以工程款账目不清为由拒绝付款。2021年6月2日,原、被告又进行了对账,最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11433.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酿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孟杰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1433元,若被告***逾期履行,则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可就411433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及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411433元中未履行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472元,减半收取计3736元,由原告力拓爆破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