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281行初60号
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村11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保庆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北兰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奚明,市长。
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姚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力拓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平君
审 判 员 徐 洪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