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8906号
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华路9号1幢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H8U46P。
经营者:***,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办事处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组团6栋(6)1**15层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F7M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1.04元,减半收取计1900.52元,由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