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9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1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2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