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9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1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2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