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91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1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黔0103民初1917号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和相关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