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6476号
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华路9号1幢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H8U46P。
经营者:***,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9号天骄3幢6-8。
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第TA-1、TA-2(1)18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F7M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贵州佐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两江新区坤鹏建筑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