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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21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沙於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金龙新区九驿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黔052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739390.13元、审计费5392.00元、案件受理费5716.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自愿于2019年10月16日履行义务20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履行义务30000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前履行义务272097.13元(银行同期利息21599.00元、案件受理费5176.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大方县思源实验学校履行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21执1376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阿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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