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297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金岭蓝湾6栋1单元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929464090。
法定代表人:代定明,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桂宏(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9434。
法定代表人:崔庆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特别授权代理),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二中,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杨家湾镇杨家湾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1556628725Q。
法定代表人:李南京,系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科技局、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二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治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