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江等与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民初16115号

原告:***,男,穿青人,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龙江,男,穿青人,1975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文(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讼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7677。

负责人:林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波(特别授权代理),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梅(一般授权代理),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玮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金岭蓝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929464090。

法定代表人:代定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义(特别授权代理),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龙江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水务局、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龙江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江负担。

审判员  王芹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