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389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金岭蓝湾6栋1单元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0929464090。
法定代表人:代定明,总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李道义,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187912。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誉明瑞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祖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