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沿海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沿海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3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沿海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沿海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沿海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灌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8)苏0102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5200元及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查询,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或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了相关账户。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土地;***名下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系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予以处置。
4.本院已依法对***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