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1659号
原告: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0656771M,住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东大影壁14号6层604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0000255795,住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1号C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尚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8,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南京怡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