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0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2010号
原告: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文萃路群星苑五区部分公建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毛天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新泾村。
法定代表人:胡建华,总经理。
原告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46元,由原告苏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林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