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82民初256号
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生产资料综合北楼1幢1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号××号楼××**××室。
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8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向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手中并没有5000元,便将微信中的3019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全部出借给***。2022年1月21日,***无钱支付**的刮白人工费4000元,让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微信方式支付给**。2022年5月8日,***又向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85元。截止2022年12月30日,***共欠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7804元。2022年12月,经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故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2月23日,被告***出具一张内容为:“欠款人:***,身份证号:231026199101××××欠款人委托***为欠款人位于密山市××号××号楼××**××室房屋装修两个榻榻米及楼梯柜,上述装修工程已经欠款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欠款人应向***支付人工及材料费壹万两千元(12000.00元),且欠款人向领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叁仟零壹拾玖元(3019.00元),上述人工、材料费及借款共计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欠款人至今未付。现欠款人就上述欠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给***出具《欠据》,还款时间2022年12月30日,约定管辖法院为密山市人民法院。如到期不还,***为追索上述欠款所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由欠款人承担。”的欠据。***在欠据落款的欠款人处签字并捺印。
另查明,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在出具欠据后,***并未向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及***返还过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在被告***出具的欠据中已经载明,其向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3019元,因***系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该笔借款为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出借给***。因欠据中已约定了还款时间,***逾期未偿还,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则有权要求***返还该笔借款。故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3019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代***支付案外人**刮白人工费4000元及出借给***785元共计4785元借款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应返还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19元。对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4785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19元;
二、驳回原告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4785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