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密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炎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给付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916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密山市领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黑0382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