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青铜峡支撑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1民初1320号之五
原告: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马岭镇西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1,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青铜峡支撑剂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大坝镇艾山街137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青铜峡市晨迪石英砂精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大坝镇109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长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青铜峡支撑剂分公司、第三人青铜峡市晨迪石英砂精加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庆***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8元,减半收取计11084元,由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