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华裕惠,职务:董事长。
***与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的(2021)黑04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45.61元,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403645.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4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