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黑040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2年8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11073660X,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54委中央蓝钻华苑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华裕惠。
本院在执行***与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现已执行到位0元,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