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54委中央蓝钻华苑住宅B栋000104室。
法定代表人:华裕惠,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21号楼102、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高卫杰。
**与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黑04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636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有车辆3辆,其中1辆轮候查封、1辆处于转出状态、1辆处于注销状态,无法查封,本案件中查封的鹤岗市洪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1户房屋尚未竣工,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尚有5963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4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