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九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4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鹿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岗市九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原鹤岗九州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221808.22元,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九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