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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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113号之一



原告: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湖村双岙村双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93NBU3A。




法定代表人:郝家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芸琦,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2432978R。




法定代表人:戴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华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京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以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1元,减半收取5710.50元,保全费4145元,以上共计9855.50元,由原告宁波亿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建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章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