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民初2709号
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楼****【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阳关饲养场,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郭金木。
被告:贵州锦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办事处西南商贸城****-Dv>
法定代表人:林晓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贵州霞奕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00元,减半收取计1,741.00元,由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杨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仕成
书记员尚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