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江龙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贵阳市阳关饲养场、贵州锦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3民初2709号

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楼****【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阳关饲养场,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郭金木。

被告:贵州锦江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丹都办事处西南商贸城****-Dv>

法定代表人:林晓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贵州霞奕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00元,减半收取计1,741.00元,由原告贵州会祥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杨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仕成

书记员尚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