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2442号之一
原告:贵州坤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68017724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1557343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坤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坤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坤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10元,减半收取218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05元,由原告贵州坤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