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38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科,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告:贵州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石路南湖小区6幢3单元4-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680177247M。
法定代表人:张传兵。
原告***诉被告***、贵州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