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6.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纪显胜。
被执行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朝阳经济开发区二期丙十六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俏。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340,236.00元。二、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利息以340,236.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7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交付《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2号恒温库》工程的全部竣工文件,并协助被告进行竣工备案工作。四、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对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2号恒温库漏水、锈蚀配电箱、消防井的损害部分进行修缮。五、驳回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17.00元,由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609.00元,由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61.66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正在其它案件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343453.00元,执行到位34761.66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闫 涵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