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81执1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150.00元;
二、申请执行费5227.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江油市安托山商品砼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