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3326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大康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0211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