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49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大康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43021192。
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肖国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3373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请是确认肖国举拒不履行工伤复查鉴定的行为违法,肖国举应从2021年3月26日开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向上诉人退还多领取的工伤赔偿款244168元。该两项诉讼请求与(2020)川0781民初5138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肖国举是否存在拒不接受复查鉴定的违法事实、是否侵害了上诉人享有的复查鉴定申请权,与先前的工伤赔偿事实并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纠正,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国举劳动争议纠纷案此前已由江油市人民法院以(2020)川07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对肖国举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判决,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审理后以(2020)川07民终36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上诉人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起诉要求确认肖国举拒不接受复查鉴定的行为违法,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退还多领取的工伤赔偿款。因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双方之间亦属劳动争议纠纷,前诉生效判决已对肖国举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做了一次性解决,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生效判决的结果。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江油市康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向 茜
审判员 陈建明
审判员 冯小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