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2民初5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41395233。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中心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522523198301010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995068。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90711446。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378020。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4B7)。
法定代表人:袁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爱民,男,1962年7月31日生,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贵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黔0122民初5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756.7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该案已经审结,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黔0122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遂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息烽县志合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756.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酉煦
书记员皮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