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2民初2060号
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怡,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378020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4B7)。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676636,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新,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E4WT1J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丰乐学府1401号
被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新,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19519U
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610室
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基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及被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坚
书 记 员 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