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辖终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610室。
法定代表人:马洪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址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
法定代表人:袁怡,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息烽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2民初20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主体身份不适格,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退一步讲,如坚持认为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认为也并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为双方不存在发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本案而言,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即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裁定依法按专属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权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贵州省息烽县内,息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实体民事责任的问题,不是本案管辖异议纠纷审查的范围。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海远东国际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林 明
审判员  贺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