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1民初802号
原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环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675423511H。
法定代表人:杨炬。
被告: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4B7),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33143378020。
法定代表人:袁怡。
被告: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师范大学大学科技园花溪校区1号公租房裙楼1号楼裙楼二楼120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520900MAAJXW7X48。
负责人:**。
原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紫江宏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霞
书记员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