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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发、张家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657号
原告:宋中发,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张家勇,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余永贵,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王兴全,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4B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143378020。
法定代表人:袁怡,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第00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3285815X1。
法定代表人:肖杰才,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原告宋中发与被告张家勇、余永贵、王兴全、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中发撤回对被告被告张家勇、余永贵、王兴全、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宋中发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