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财保58号
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江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冠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变维住宅小区B栋二单元四层7号(4B7)。
法定代表人:袁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梨树山村宁家湾组宁桂龙家二楼。
负责人:余虹。
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3258元。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基基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93258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209325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