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13号
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后潘庄村东北一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6370881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2层V区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3518364A。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7元,减半收取11353.5元,由原告河南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