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6民初14197号
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细井严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70元,合计人民币10,449元,由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