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5096号
原告: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6元,减半收取计14,738元,由原告上海展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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