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1063号
原告:上海新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烨,女,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公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伟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沈慧芬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